X

您的位置:医保信息查询

医保信息查询

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点击量:4086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5日 13:47:14

一、省级参保人员住院(指在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一个结算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2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等级医疗机构计算;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医院
级别
起付标准~2万
2万~4万
4万~18万
18万以上
退休前
退休后
退休前
退休后
退休前
退休后
个人自付
个人自付
个人自付
个人自付
个人自付
个人自付
个人自付
三级
24%
18%
18%
12%
12%
6%
12%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当年帐户支付,当年帐户不足支付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由公务员补助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公务员补助支付85%,个人自付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95%,个人自付5%。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当年帐户支付,当年帐户不足支付部分,个人现金支付,回单位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