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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若干规定(试行)

点击量:4816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5日 13:44:25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济体系,切实保障因病致贫家庭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和《杭州市政府关于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实施免费治疗。

一、免费治疗对象

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并已纳入市精神疾病防治三级网络管理的杭州市区重性精神病人(指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病患者)为免费治疗对象。

二、免费治疗范围

1、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在专科门诊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相关精神疾病时发生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范围。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规定自理医疗费用、伙食等生活费用由个人支付。

2、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惠民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后,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中门诊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如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则门诊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可提高到1000元。

2009年未参保的困难重性精神病人,门诊和住院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其中门诊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如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则门诊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可提高到3000元。

鼓励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9月1日起,未参保困难重性精神病人不再享受免费治疗政策。

三、住院定点医院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和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为困难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免费治疗的定点医院,并纳入惠民医院医疗救助管理体系。其中肇事肇祸的困难重性精神病人由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收住治疗。

四、免费治疗的证件管理

免费治疗实行动态管理。为加强免费治疗的管理,特制定《杭州市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证》,由杭州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统一制作、统一审核,每年对证件审核一次。

困难重性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看护人)凭定点医院病情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和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含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病人近照2张(其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重性精神病人还应出具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和市民卡),到所在街道的民政部门或定点医院领取《杭州市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经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报杭州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发证。

五、免费治疗费用的报销

1、免费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参加职工医保、城居医保和新农合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相关医疗保险和惠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差额部分符合免费治疗规定的医疗费,由免费治疗专项资金支付,年度累计超过4500元部分,由个人支付。

2009年未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惠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后,差额部分符合免费治疗规定的医疗费,由免费治疗专项资金支付,按年度计算超过8000元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2、免费门诊医疗费的报销

参加职工医保、城居医保和新农合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按照相关医疗保险和惠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差额部分符合免费治疗规定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每半年由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到各区临时报销点集中报销一次,年度累计超过500元(年度内未住院的累计超过1000元)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2009年未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按照惠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差额部分符合免费治疗规定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每季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报销一次,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年度内未住院的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六、资金来源和监督管理

免费治疗的费用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解决。免费治疗的费用由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监督。

七、其他

1、困难重性精神病人门诊和住院治疗时,须出示《杭州市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证》,入院手续应按定点医院要求办理。紧急情况下,对尚未办理《杭州市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证件》的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可先行治疗,并在住院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补办。

2、杭州市区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工作由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实施。纳入区级救助圈的困难重性精神病人由各区按原救助渠道解决。

3、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具体报销办法和操作程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