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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保病人住院与规定病种费用自负比例

点击量:4833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5日 13:48:47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病人住院与规定病种费用自负比例

一、参保病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费,其累计费用按一次住院医疗费处理,不设起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起付标准和个人承担比例如下:
医院级别 起付
标准
起付标准—2万 2万—4万 4万—15万
退休前 退休后 退休前 退休后 退休前 退休后
个人承担 个人承担 个人承担 个人承担 个人承担 个人承担
三级 800元 24% 18% 18% 12% 12% 6%
二级 600元 20% 15% 15% 10% 10% 5%
其他医
疗机构
300元 16% 12% 12% 8% 8% 4%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元 14% 8% 10% 6% 8% 4%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三、最高限额(15万)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12%,二级医疗机构10%,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