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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关于规范药品(器械)生产、经销企业相关人员在院行为的暂行规定

点击量:6700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8日 08:43:55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规范药品(器械)生产、经销企业相关人员在院行为,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行风建设的相关规定和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病人满意为出发点,以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为目的,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营造和谐医疗环境,树立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管理对象
凡与我院有供应关系的药品(器械)生产、经销企业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
三、医药代表开放时间
1、医药代表应依法进行药品推广宣传, 应按我院规定时间进入医疗病区,进入时间每周一次,原则上由病区主任接待或由病区主任指定人员接待。
2、为保证门诊工作的正常秩序,医药代表不得在门诊时间进入诊室,影响医生工作。
3、各临床科室具体开放时间附后。
四、医药代表行为准则
1、医药代表进入我院必须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我院医务人员建立健康的业务联系,提供药品信息、学术会议等资讯。
2、药品使用过程中,医药代表不得以行贿、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药品,不得给医务人员以宴请、考察、旅游等各种名义和方式的变相回扣。
3、医药代表不准采取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统计药品用量,并以此干扰医护人员的正常工作。
4、医药代表邀请我院医务人员参加药品推广学术活动,必须遵守我院的有关规定,由药厂或药品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邀请函,经医务科登记审核,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参加。不得私自邀请医务人员。
五、教育管理
1、召开医药代表座谈会。每年一次,医院将通过座谈会形式,加强对医药代表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药品营销行为,通报医药代表遵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2、与医药代表签订廉洁承诺书。要求严格执行廉洁承诺,遵守职业操守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六、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医院监察室为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对医药代表的行为监督,收集、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及时向院党委或纪委汇报,并贯彻落实好院党委或纪委的决定。
2、监督网络:医院建立全方位监督队伍,构建监督网络。
(1)行风监督员监督:医院对外聘请来自工商联、报社、街道、城管、派出所等单位的领导担任行风监督员,监督员平时将经常深入各病区和科室对我院行风工作进行监督,尤其是医药代表行为,并及时向医院反馈。同时医院将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
(2)廉情宣传员监督:医院对内建立一支由每个科室人员组成的廉情宣传员队伍,监督医药代表行为,及时向院监察室反映。
(3)院部检查:每月一次,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带队到各临床科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违规的医药厂家提出黄牌警告。
3、药品监督:医院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院用药情况进行监控分析,每季一次对用药金额前20位的药品进行排名,对用量大的进行跟踪监测,超常使用的及时提出警告,必要时停止使用。
七、处罚
1、医药代表若不是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医疗区,一旦发现,记警告一次,并由相关院领导进行告诫谈话;若警告二次及以上,医院将对其相关产品采取“限量、停用”等处理。必要时上报局监察室。
2、医务人员若违反以上规定,由相关院领导或监察室主任进行告诫谈话,屡次违反以上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医院行风建设监督处理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