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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医务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的廉政规定

点击量:8470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8日 08:43:12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提升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自觉抵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规范我院医务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的行为,结合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参加活动
  1、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2、参加学术活动必须是专业规范的学术团体、机构等举办的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含外出讲课、外出听课、参加各类研讨会等)。
  3、医务人员接到邀请函后,先到相关职能部门领取学术活动审批表,严格按照有关制度,逐级进行审批,由各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4、明确参加学术活动的时限和地点。经审批参加学术活动的,不准在外出期间擅自延长学习时间、变更线路或中途滞留。擅自变更线路、延长时间而增加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还要视情节给予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参加学术会议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药商、器械商的馈赠吃请和旅游,不得购买任何药品和器械。
  6、外出学术活动人员返院后须书面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会议情况,并进行传达,将内容新颖、有普遍意义的新知识、新技术在全院范围内作专题讲座。
  二、院内开展学术活动
  1、在院内开展学术活动,原则上每月安排不超过两次。所开展活动的内容,不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
  2、药厂或药品经营单位在我院开展新药推广学术活动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经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方能开展。
  3、院内举办的学术活动若无外请专家,不得到院外就餐,如确实超过就餐时间则可提供快餐。
  三、督查考核办法
  1、医院监察室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全院通报。
  2、医务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违反一次取消半年内参加此类学术活动的资格,若一年内违反两次,则取消下一年度参加此类学术活动的资格并进行全院通报,同时按照医院行风建设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医药代表如违反上述规定,第一次违反将进行口头警告并暂停当年在院举办此类学术活动的资格,第二次违反将提请院务会讨论并进行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