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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杭州市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相关文件需知

点击量:3394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3日 11:29:09

杭州市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考 场 规 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二者缺一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带至座位,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

三、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复读机、电子录音音响、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等器材进入考场,已带的必须切断电源,并与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题。

六、答题前应先用黑色水笔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姓名、专业/岗位、单位、科目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严禁交头接耳、夹带传递资料、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与答题卡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对违反考场规则者,按《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置。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答 题 须 知




一、应试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进入考场)。如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用护照、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本人照片的人口信息证明原件替代,其它证件一律不得使用(如市民卡、驾照等)。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不得使用计算器。
三、使用答题卡方法
1.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考号空白格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2.考试正式开始后,按以上要求填写姓名、专业/岗位、单位、科目信息。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一定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3.填涂技巧: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以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
4.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四、注意事项
1.拿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题卡有无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2.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
3.不允许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正面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上的成绩无效。
五、重要提醒
应试人员拿到准考证后务必仔细核对所有信息,如有误,请及时到报考处进行核准, 以免耽误考试。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应试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处理。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九条  应试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医学院考点地图和公交信息


1、考点地图:



2、公交信息:

  滨文路明德路口(公交站),107路,115路,194路,225路,326路,362路,434路,B3


3、考生准考证打印链接地址:

http://www.hzwsrc.com.cn/web/cj_exam/goLogi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