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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点击量:2917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8日 08:47:58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自觉抵御不正之风的侵蚀,廉洁行医,依法执业,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八不准”条例及上级有关行风建设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风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行风建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收受医药回扣、“红包”等行业不正之风。
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业医师法》,严格遵守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省卫生厅“十个严禁”及市卫生局行风建设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律意识。
三、进一步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各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教育,防微杜渐,把住源头。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管理不善,屡出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健全行风建设监督机制,坚持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干部职工的监督相结合,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的监控力度,努力营造“人人自觉遵守,个个自觉抵制”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执行卫生部“八不准”。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一切财务支出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等。
六、若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医院行风建设监督处理规定》处理。